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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媒体对旅行社异地接客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4年10月22日,某市旅行社组织15名游客准备去九寨沟,没想到乘坐的旅游大巴由于手续不齐被交通运政部门拦下,致使游客在冷风中苦苦等待近3个小时。游客们是从全国各地来的,一路旅途劳顿,发生了这件事情后,乘客们的游兴顿减。他们要求旅行社给一个说法,并给予经济补偿。该旅行社的经理解释,由于车辆紧张,他们不得不从本省异地某客运公司调来旅游车。该车一切手续齐全,只是因为异地上客而被处罚。旅行社讲,我们也不晓得有这个规定!旅行社的经理也喊冤。而该市交通局运政部门一负责人称,该旅行社的车属于异地组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旅行社表示,等游客旅游完毕再行商谈补偿事宜。
案例二:2005年4月14日上午,张家界某旅行社违规异地经营引发吉首旅游车队拦截,来自广东的40多名游客在吉首火车站滞留了近3个小时。据了解,这40多名广东游客于当天早上7点40分左右在吉首火车站下车,他们下车后,就上了两辆张家界旅行社的车。按照行程,当天上午这两辆旅游大巴将搭乘这批游客游览湘西凤凰古城,再于当天回张家界住宿。但还没离开吉首,旅游大巴就被吉首天下游旅游车队和安达旅游车队拦路扣下,理由是张家界的旅行社异地招揽游客。游客滞留近3个小时后,最终以换车乘坐本地旅游车辆去凤凰收场。据吉首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9条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或按照旅游线路运输”。旅游运输车辆在公共场所、非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是违法的;外地旅游团在没有通过旅游部门批准、也没有与当地旅行社衔接的情况下,在非景区擅自招揽游客行为是不允许的。
虽然这次的事件是由张家界旅行社违规经营引起的,但是旅游车队扣拦游客的不当行为也在游客心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游客们纷纷表示,不管怎样,游客都是无辜的。希望两地有关部门能够加大管理力度和措施,不要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
这两个案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即本地的旅游包车能否异地接客?旅行社能否异地接客?
一、旅游包车能否异地接客 案例二中,有关部门讲,旅游包车异地接客违反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9条的规定,那么,第19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怎样正确理解其内容。 《道路运输条例》第19条规定:“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这样规定有两层含义:
1、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这里所说的“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由于包车的形式不同管理的方式不同,包车分为计时包车、计程包车、长期包车、旅游包车。计时包车为一次性、临时性包车,主要用于用车时间和停留时间长,运行路程短的包车形式。计程包车为一次性包车,用于长距离的单程或双程包车形式。长期包车为定期包车,按周、月、季、年包车形式。旅游包车为临时性包车,临时到旅游区游览的包车形式。由于包车的形式不一样,其管理的形式也不一样。无论是那一种类的包车客运,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起点、终点和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起点、终点和线路。
客运经营经许可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包车线路标志牌,放置在客车的前挡风玻璃的右侧下方,客运经营者在规定的客运经营范围内,提供不定期、不定线路的旅客运输服务。包车客运一般是整车包租,以团体包车客运业务为主,途中不得上下客。所以,包车客运使用包车客票,不使用普通零售客票。包车客运通常需要由客运经营者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及《包车预约书》。《包车预约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客运经营者自行印制,或到特定的印刷单位购买。《包车预约书》主要内容有:包车单位、包车人、电话、包车车型、车辆数、座位数、人数,使用时间(自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包车类别、起讫地点、包车单位包车人签字、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经办人签字等。
2、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这里所说的“旅游客运”,是指采用运输车辆,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其特点是,开行线路的一端必须是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区域,其起点也是运输的终点,服务的对象是旅游者。
旅游客运分两种,一种嵌ㄏ呗糜慰驮耍鸬愫头缇暗闶枪潭ǖ模ǖ愣ㄊ痹诵校涣硪恢质遣欢ǖ懵糜慰驮耍凑章糜伟等说囊笸等贪翟耸洹B糜握呋蚵眯猩绲陌德糜慰驮艘话阒傅氖呛笠恢帧?/FONT>
旅游客运经营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放置在前挡风玻璃的右侧下方,客运经营者在规定的旅游区域范围或线路内经营,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3、旅游客运运行的条件
客运包车凭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按班车模式长期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并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运营。
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车辆按照包车客运管理,但旅游包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包车客运不需征得终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但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旅游包车也是这样。旅游包车异地接客或异地旅游包车在当地使用都应当征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结合以上案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是有依据的。
二、旅行社能否异地接客 旅行社能否异地接客与旅游包车能否异地接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为,旅行社业与公路交通业是两个不同的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旅行社能否异地接客,一方面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旅行社不能到异地接客,另一方面旅行社可以使用异地的旅游包车去接客。比如,北京的游客到海南旅游,委托海南的旅行社购买北京至海口的机票并委托北京机票代理人将机票送给游客一样,航空运输是这样,公路运输也是如此。
另外,以上两个案例中的“旅行社的车”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这个说法搞混了旅行社、旅游者、客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
就目前中国一万五千多家旅行社中,既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又有《旅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其比例极小,“旅行社的车”指的就是这极少比例中的旅行社。对于中国99%的旅行社自己是没有车的,即便有的旅行社自己购买的旅游客车,由于其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当这种车以赢利为目的用于运输游客时,其行为为违法行为,这时的车辆事实上是黑车。所以,搞清楚旅行社、旅游者、客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这里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是代理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者与客运公司之间仅仅是代理人,所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团队过程中所使用的车辆,非旅行社所有、非旅行社使用,而是旅游者、客运公司通过代理人旅行社建立起旅游包车运输合同关系。按照民法上的代理制度,通过旅行社建立起来的旅游者与客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由旅游者与客运公司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两个案例,由于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滞留等损失,旅游者应当直接向客运公司索赔,而非旅行社。当然,代理人旅行社必须对客运公司的不当选任或指示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华夏商旅营销研究院 李志轩 |